今年27岁的兰某是浙江省云和县人,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台州人本超市百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科科长兼营销科科长。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台州人本百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下属的4家超市(即椒江区中山路博奥店、椒江电影院店、洪家店、路桥店),先后要进行整修和其他的广告业务设计,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这些广告制作装修业务交由台州市椒江商博广告设计工作室来做,并事先就与该工作室负责人叶某商定,将纯利润的50%分给自己。至案发,兰某共收取叶某贿赂款人民币74716元。
具体犯罪事实为:2008年1月30日,兰某从叶某处收取金额为46500元的现金支票1张和现金11500元(其中10000元是叶某还给兰某的借款,1500元为利息)。2008年6月4日,兰某从叶某处收取金额为28216元的现金支票1张。
案发后,兰某退出人民币90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上诉指控,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庭审中,兰某的辩护人辨称,兰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认为,兰某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索贿,相对于其它受贿犯罪情节较重,故不宜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