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树立廉洁、高尚的工作、生活作风,杜绝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不良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3.职责
各单位:负责加强本单位内部的廉政建设工作,完善监控机制。
4.具体规定
4.1廉政工作纪律
4.1.1因公参加会议、活动时接受的礼品(包括礼券等,下同),应在回公司后三日内交到礼品管理部门;超过七天的,按公物转私处理。
4.1.2原则上不得接受客户的礼品。员工接受客户礼品的,应回公司后三日内交到礼品主管部门,违者同上处理。
4.1.3员工接受政府、社会团体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若与公司有联系的,应在回公司后三日内到主管部门登记;涉及物质奖励的,按4.1.1款处理。
4.1.4对价值在50元以下的 (由促标部和礼品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礼品,经当事人申请,可返还留作纪念。
4.1.5对供应商(客户)随货发放的赠品(包括赠券等,下同),责任人应在当天上交、登记,占为己有的按公物转私处理。
4.2廉政生活纪律
4.2.1平时生活中,职务高的员工可请职务低的员工用餐,反之则不允许(婚礼等特殊情况除外)。
4.2.2职务高的员工不允许收受职务低的员工赠送的礼品;职务低的员工不得给上级主管送礼。
4.2.3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第二职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则劝其辞职。
注:第二职业是指本人参与经营或一个月有10天以上在其它职业工作时间在1个小时以上的。
4.2.4员工举办婚庆等喜事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业务单位或客户的礼金或礼品。
4.3礼品的管理
4.3.1礼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礼品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上交人、礼品名称和来源、登记时间等。
4.3.2礼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同促标部定期组织礼品拍卖活动,党、工、团组织协助进行。
4.3.3对不宜长期存放的礼品,礼品管理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批准、促标部确认后执行;因保管不善造成礼品损失的,保管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3.4违反规定擅自将礼品处理给他人的,给予责任相应处理,并赔偿损失。
4.3.5礼品处理后所得的款项列入员工专项福利经费,由工会统一使用,任何单位或人员都不得挪用,违者按《有关挪用公款处理规定》处理。
4.3.6礼品处理后,礼品管理员应在登记簿上注明处理方式及去向,以备核查。
4.4其他规定
4.4.1员工对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包庇、隐瞒他人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理。
4.4.2公司各级主管和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都应当签订《廉政协议》,未签订的应限期补签。
4.4.3各单位可根据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廉政管理细则。
注: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公司正式发布文件为准